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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赃车自用 同样触犯刑法
2011-02-05 00:25:26 来源:洪雨
购买赃车自用 同样触犯刑法
本所接受委托指派洪雨律师担任杨某涉嫌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审查起诉、审判阶段的辩护人。近日,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该院认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,且涉案物品已发还失主,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对其适用缓刑。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与一审辩护词对照,该院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。
附: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
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洪雨律师:
1、2004年7月大学毕业,获法学学士学位;
2、2004年8月至2006年7月服务于雅安市名山县人民法院;
3、2006年7年获银奖(团中央西部计划);
4、2006年12月至今一直供职于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;
5、2010年10月至11月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业务远程教育研修班学习;
6、2010年12月参加《中国庭审控辩技巧培训班》学习;
7、2011年1月参加《刑事辩护律师培训观摩班》学习。
联系电话:13981684097;执业证号:15119200710710924。
办公地址:四川省巴中市东城街42号3楼【钟鼓楼街口-森马服装店楼上第5律师办公室】。
电子邮件:hong-lawyer@163.com; QQ:56532792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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